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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星期二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2024-10-23〕

 

113 年 10 月 23 日    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內政委員會公聽會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公聽會報告

內政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01.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 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召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有關今日公聽會所列的討論題綱,謹將本部意見依序說明如下: 

壹、紀念日及節日設定的文化、社會與歷史意涵 

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傳承之莊嚴意涵,其名稱、日期及放假規定等事宜,目前係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訂有 11 個紀念日、6 個民俗節日、9 個特定節日。歷來關於紀念日及節日之訂定、增刪、名稱及放假日數等問題,各界看法各異,查大院第 11 屆計有 7 個委員提案版本,謹分項說明如次:

一、立法主軸及立法名稱之擇定 

各版本草案之立法主軸可概分為二,一以「紀念日及節日」為主軸,另以「國定假日」為主軸。現行實施辦法之架構係採前者,分別規定名稱、日期、慶祝或紀念方式,以及是否放假及補假規定等;而後者僅明列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陳瑩委員等人所提「國假暨文化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係以放假日為主軸;何種立法主軸較貼近我國當前民情,有待討論,

又法案名稱達 5 種,亦待凝聚共識。 

二、紀念日及節日之訂定 

查目前各委員研提草案版本對於紀念日及節日之訂定、名稱或增刪宗教性節日、各職業紀念日、國際性紀念日等,見解亦多有不同。 

三、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數 

現行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春節(3 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及兒童節等,計 11 日,另外,尚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勞動節及軍人節等,特定人員分別放假 1 日。

查各委員對於紀念日及節日放假日數之提案, 少者 12 日,多者達 18 日,如加計週休二日,全年放假總日數將達全年日數之三分之一,是否妥適,仍須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審慎衡酌。 

四、上班日與放假日之調整 

部分委員提案將上班日與放假日之調整,納入草案中規範,惟考量上班日涉及各行各業之運作需求,是否納入條例作硬性規定,抑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另行彈性處理,仍待審慎討論。 

貳、 紀念日及節日設定,對勞工權益的影響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具有文化傳承的莊嚴意涵,實施辦法所定之放假日為全國一體適用,另外,勞動基準法於 105 年修正通過,規定自 106 年 1 日 1 日 起勞工實施一例一休,並刪除 7 天假,目前除勞動節、軍人節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外,全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日已趨一致,有利文化傳承與家庭團聚。 有關公務員與勞工權益所涉工時及勞動條件,公務員係依公務員服務法暨相關人事法規之規定辦理,勞工則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其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之性質,雖有不同,但放假日多寡,影響甚鉅,仍應從國家整體利益綜合評估,做最適當之規範。 

參、紀念日、節日及假日總數,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目前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計 11 日,合計週休二日後,全國放假總日數為 115 日至 116 日,係本部依 大院 89 年 6 月 30 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第 11 條修正條文之附帶決議,於 89 年修正實施辦法,規定自 90 年起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次日等 8 個紀念日及節日調整為只紀念不放假。另外,有鑑於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如逢星期六、日,僅農曆除夕及春節有補假規定,將造成 104 年全年放假總日數僅 109 日,影響民眾放假權益,本部於 103 年 3 月 17 日邀集相關機關、團體開會研商,會中代表對於增加放假日雖無共識,但認為紀念日及節日放假日逢星期六、日時,應有補假規定。本部爰於同年修正實施辦法第 5 條之 1 規定,明定自 104 年起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一律補假。至此,全年總放假日數已符合大院附帶決議規定,且為本部會商各界之共識。

有關放假日之增加,需考量人民之權利義務、政府為民服務效能、工商企業運作、產業營銷成本、民眾休閒活動、交通運輸調度及金融結匯股市交易等各層面問題,影響層面甚廣,需凝聚各界共識。 

肆、紀念日及節日設定,各族群的意見

有關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 1 日, 其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關於放假對象、日期、請假辦法等係由該會自行規定。 

大院審查 11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建議本部研議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是否比照春節放假 3 日 1 節,由於春節 3 天是全國共同的放假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僅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放假,基於衡平性考量,需有社會共識,另外,亦需考量對原住民族就業之影響,以及像軍人等其他特定身分者之放假,是否會援引比照。

伍、結論 

實施辦法為本部職權命令,屬有效法規,係規範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於相關法律完成立法前,為全國所應遵循。 

為推動紀念日及節日法制化,本部曾於 91 年、 94 年、99 年 3 度研提「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報請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因各界意見分歧,以致未能完成立法,本部除賡續蒐集各界意見外,亦致力完善相關補假規定,以保障民眾權益。 

綜上,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本當順應時代變遷適時檢討,使之與時俱進,但因所涉層面甚廣,社會各界尚有不同意見與期待,有待更進一步的討論及凝聚共識。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及各位學者先進指教, 謝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書面報告

大陸委員會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02.pdf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謹就討論(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 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二)委員賴士葆等 22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 18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17 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 法草案」、委員陳瑩等 16 人擬具「國假暨文化節日實施 條例草案」、委員陳玉珍等 16 人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與節日實施法」、委員牛煦庭等 22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涉及本會業務部分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本會統籌處理兩岸及香港、澳門事務,並於港澳設香港辧事處及澳門辦事處,由派駐人員或當地雇員處理駐地業務。本會駐港澳機構人員之放假,係準用駐外機構相關規 定,均依當地政府公布之公眾假期及我國元旦、春節及國慶日辧理,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案內委員牛煦庭等 22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第 10 條及委員高金素梅等 18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第 9 條與現行實務運作相符,本會敬表支持,至國定假日之日期及放假規定,本會尊重主管機關意見。 

以上說明,敬請委員指教,謝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書面報告

海洋委員會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03.pdf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會列席今日會議,「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乙節。茲報告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機關型態人員採每日上下班方式辦理、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及個人所具年度休(慰勞)假休(放)假,另輪班輪休人員及部隊型態人員均按照勤務編排採輪、排休方式實施勤休,「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提升法律位階後,遇特殊節日如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均能配合辦理。 

二、另本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輪班輪休警文職人員及部隊型態軍職人員之休、放假,均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發布之「政府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訂之放假日,併同同仁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具休(慰勞)假天數,分批分配至各月實施排休,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不影響現行輪班輪休人員之勤務運作。

三、 基於政府機關行政一體之考量,本案本會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待法案通過後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差勤管理。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書面報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04.pdf

主席、各位委員: 

本會受邀列席本次公聽會,備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次公聽會各項討論題綱,說明本會意見: 

壹、紀念日及節日設定的文化、社會與歷史意涵。 

我國原住民族文化底蘊豐富、源遠流長,各族與部落依照季節時令、地理環境與宗教信仰,從傳統狩獵與農耕之歲時生活模式,自年初至年終發展出多元之祭儀文化,透過部落族人共同進行祈求、致敬(謝)、慶祝或祭祀,從而體現各族之文化內涵,並發揮文化傳承及促進族群團結之社會功能。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政府為支持原住民族人返鄉傳承文化祭儀,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6 款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列為民俗節日並應依法放假 1 日,放假日期之參據則由本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

貳、紀念日及節日設定,對勞工權益的影響。 

為保障原住民族人向事業單位或雇主申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並落實依法給假與休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 第 39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雇主應予休假且工資照給。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自 100 年推動迄今,承蒙大院委員關心以及勞動部合作政令宣導,愈多事業單位由被動配合轉為主動向員工提醒此項休假權益,且逐步帶動原住民族人返鄉傳承文化之意識風氣,然本會仍陸續接獲勞資雙方反應實務面問題,主要影響原住民族勞工權益之態樣如次: 

(一)休假日期(間):我國現存 740 個原住民族部落,可申請休假時間現採族群別、固定期間方式公告,不時有個別部落之祭儀活動非屬公告期間內,資方稱難以判 定是否給假,造成勞工須與資方協商。 

(二)檢具證明文件:現行方式為原住民員工申請時得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有原住民身分或族別註記),惟仍有雇主提出此項休假權益旨在增進族人返鄉參與部落祭 儀活動,故向員工索取活動證明(如活動公告日期)。 

(三)配偶無法給假:常有族人反應,因配偶未具原住民身分無法給假,夫妻二人難以共同前往參與歲時祭儀,降低族人返回部落之意願,恐難以達成歲時祭儀假推 動文化傳承之目標與立法目的。

參、紀念日及節日設定,各族群的意見。 

因各族祭儀文化具有其舉行之時點、程序及步驟,本會屢獲原住民族人普遍反應放假日數不足,難以完整傳承,再者多數族人現居都會區,單就往返家鄉或部落所在地即須半日至 1 天之車程,放假日數影響族人參與意願。 

另關於非原住民族國人亦有向本會表示,雖同列為國定民俗放假節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卻為原住民族人獨具之權益,恐加深族群間之隔閡對立與歧視。另為推動全民原住民族教育,全民倘能各擇定至少 1 族之歲時祭儀給假,將能創造全民原教之時間與空間,透過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落實全民原教之目標。

肆、結語 

綜上,本會作為原住民族政策統合之機關,且為實踐全民原教之精神,以上說明本會所遇勞資雙方、原住民族人以及國人反應之實務問題,敬請大院委員及各位專家學者先進提供寶貴意見,使機關行政作業得以精進且利於後續修法作業之參據,謝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書面報告

客家委員會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05.pdf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討論「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至感榮幸,現行紀念日及節日設定 係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並為內政部職權命令。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謹提出本會業務相關部分說明如下: 

壹、全國客家日之訂定與意義 

就客家族群而言,本會已於111年1月6日公告 每年12月28日為「全國客家日」,亦即「還我母語運動日」,以突顯客家族群爭取語言存續與發展,影響90年代對於本土語言之重視,並舉辦相關紀念性研討會或活動,以茲紀念。 

本會調整以「還我母語運動日」作為全國客家日,以展現復振客語不僅是當代客家族群最為核心關鍵議題,亦呼應世界各國對於保障少數族群語言之重視。

貳、國定假日、紀念日與節日立法政策考量 

本會前辦理全國客家日公聽會所蒐整之意見中,亦有民眾建議將全國客家日列為國定假日予以放假,以便於當日各界辦理紀念活動,促進其跨族群認識與共享客家文化價值之影響力。然全國客家日是否改列入國定假日或予以放假紀念,涉及社會觀感、工商營運、企業競爭力及勞工權益等整體經濟、社會運作成本及族群平等層面因素,本會尊重行政院整體考量及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政策決定。 

參、結語 

 為落實憲法平等及保障多元文化精神,敬請 大院各位委員繼續支持本會推動各項客家事務, 以上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承蒙大家, 恁仔細,勞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紀念及節日放假法制化書面報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06.pdf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有關大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內政委員會召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本總處就紀念日及節日放假法制化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查現行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規定,係依內政部 43 年 1 月 27 日訂定、103 年 6 月 11 日修正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該辦法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5 條之 1 已明定全國紀念日及節日名稱、放假天數,及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又為利政府行政機關上班日及放假日之安排有所依據,並彈性調整上班日期,行政院前於 102 年 3 月 5 日配合紀 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之放假日,訂定「政府機關調整 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在不變更全年應放假總天數前提下, 明定政府機關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等事項,該要點因應各界建議於 112 年 5 月 25 日修正,將彈性調整放假的範圍,由「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調整為「除夕前一日」及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除特殊情形外,以當週或次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大幅降低補行上班次數,並落實週休二日意旨。經依現行規定預排未來 5 年(114 年至 118 年)之調整放假次數,除 115 年無調整外,其餘年度均僅調整 1 次。 

有關委員提案將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提高至法律位階,明定各類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方式、彈性調整放假等規定,因對國家總體經濟、國民民生活動影響甚鉅,亦涉及國人生活作息,且攸關工商企業運作、產業營銷成本、民眾休閒活動、交通運輸調度及金融結匯股市交易等問題, 涉及層面甚廣,本總處將配合內政部審慎研議。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書面報告

外交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07.pdf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有關本次公聽會討論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 條例草案」,與本部相關事項為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規定。 為使駐外機構辦公時間與駐在國政府相結合,避免因辦公時間不一致而影響工作推動,並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及依據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本部於 11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駐外機構服勤及請假注意事項,依據該注意事項第 6 點及第 7 點,駐外機構依駐在國政府公告之國定假日及我國元旦、春節及國慶日放假,其中依我國國定假日放假者,如逢當地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不另予補假。

高金素梅委員等 18 人所提草案第 9 條及牛 煦庭委員等 22 人所提草案第 10 條規定有關「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部分,鑒於駐外機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均屬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 2 條第 1 項所規範之駐外機構,爰該部份草案文字建議修正為「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

國防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08.pdf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國防部意見如下: 

一、「軍人節」為紀念抗戰勝利,緬懷國軍先賢先烈們英勇犧牲的愛國情操,更是表彰國軍捍衛中華民國主權與守護民主自由的奮戰不懈之精神,故本部建議維持現行「軍人節」為軍人放假節日。 

二、本部為彰顯八二三金門砲戰勝利對我國之重要性及參戰官兵保家衛國犧牲奉獻的精神與志節,每年8月23日均在金門辦理紀念活動,以突顯戰役之價值及意義;有關陳玉珍委員、陳雪生委員提案訂定「八二三紀念日」乙節,本部敬表尊重。

三、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乙節,本部均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據以安排具原住民族身分官兵休假 ,本部無新增建議事項。 

四、餘草案條文,本部敬表尊重。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

財政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09.pdf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召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公聽會,謹就大院相關議案關係文書及本公聽會參考資料內容涉及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如下: 

本部所掌關務業務為全年無休之工作性質,所屬部分人員係屬特殊輪班輪休人員,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下稱服勤實施辦法)規定,業定有公務員法定工時、延長辦公時數、輪班輪休人員服勤等相關規範。 

大院高金委員素梅等 18 人提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第 8 條第 1 款、伍委員麗華等 17 人提案「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第 8 條第 1 款及牛委員煦庭等 22 人提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款規定,涉本部關務人事業務,經檢視與上開公務員服務法及服勤實施辦法意旨相符,本部關務署及其所屬各關現行運作方式亦均依前開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尊重提案委員意見。 

以上說明,敬請指教,謝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書面報告

教育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10.pdf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內政委員會邀請 本部列席並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提出報告,謹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及生活作息,且攸關辦公時間、工商企業運作、產業營銷成本、民眾休閒活動、交通運輸調度及金融結匯股市交易等各層面問題。內政部前為推動紀念日及節日法制化,制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作為全國放假之參據。 

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訂「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係考量教育史上,孔子象徵 「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萬世師表典型,爰定 9 月 28 日孔子誕辰紀念日為教師節,以紀念至聖先師,其教育精神足作為教師之典範,並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此紀念日及節日之訂定有其歷史意義及價值。

另立法委員高金素梅等 18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立法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 17 人擬具「國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及立法委員牛煦庭等 22 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等提案,將祖父母節列為節日之一。考量「祖父母節」係本部為倡導家庭世代互動共學,喚起各界對於親情、孝道及 敬老尊賢倫理道德的重視,自 99 年起推動並自 100 年起將每年 8 月第 4 個星期日訂定為「祖父母節」。 

茲以本項議題涉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相關規範,本部尊重該法規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大院決議。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書面意見

法務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11.pdf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 案」公聽會,謹代表法務部,依討論題綱提供意見如下: 

一、紀念日及節日設定的文化、社會與歷史意涵紀念日、節日透過各類紀念方式、慶祝活動,得以凝聚社會共識,傳承歷史文化。草案內容就紀念日 、節日之設定、紀念方式及應放假日等事宜,仍存有部分差異,尚待研議整合。 

二、紀念日及節日設定,對勞工權益的影響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勞工均應休假〈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參照〉。草案規定部分紀念日、節日應予放假,關係勞工應休假日數多寡,具體權益影響如何,尊重主管機關與各界評估意見。

三、紀念日、節日及假日總數,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草案規定紀念日、節日應有紀念方式及慶祝活動,其中包含放假機制,對經濟發展影響層面廣泛多元,尊重主管機關與各界評估意見。 

四、紀念日及節日設定,各族群的意見按政府應保存與維護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0 條規定參照〉;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促進各族群認識與共享客家文化價值,彰顯客家族 群對臺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客家基本法第 20 條規定參照〉。草案定有原住民族日、全國客家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符合前揭規範。至其他族群部分,尊重主管機關與各界意見。 

以上意見,敬請指教。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對經濟發展之影響書面報告

經濟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12.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今天邀請經濟部就「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提出報告,說明如下,敬請委員不吝賜教。 

一、法位階提升 

查現行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數及連假補假等相關規定,係依內政部訂頒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有關大院黨團及委員擬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法制化,提升規範位階,作為全國放假之依據,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之職權與決定。 

二、對於經濟發展之影響

現行全國性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包含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和平紀念日、春節(3 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及兒童節等,計 11 日。此外,尚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勞動節及軍人節等,分別放假 1 天。各委員對於紀念 日及節日放假日數之提案,少者 13 天,多者達 18 天,均多於現行放假日數;且本草案明訂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企業於國定假日若要維持生產營運,雇主須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除徵得勞工同意外,工資亦應加倍發給。我國製造業以出口導向為主,大多數企業之生產排程須配合國外客戶需求,若放假日增加,企業為準時交單,勢必得藉由員工加班來因應,衍生人事成本及人力調配之壓力。而中小企業、餐飲業及零售業者因其規模及產業特性,面臨之人事成本及產能影響效應更鉅。

考量我國股匯市場、產業供應鏈與國際市場息息相關,放假日之增訂,涉及辦公時間、行政效率、為民服務品質、生產事業成本、工商產銷運作、交通及生產事業加班工資、金融結匯、海關進出口通關等諸多事項,若予以增訂,對企業之產能、全球 經濟及臺灣經濟競爭力皆會產生影響。 

三、結語 

經濟部向來秉持經濟發展與勞工權益並重之理念,建議本案應與勞資團體進行充分溝通協調、審慎衡酌,並有待更進一步的討論及凝聚共識,以共創勞資雙贏。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書面報告

交通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13.pdf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大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內政委員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謹就涉及本部業務部分予以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貳、「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涉本部業務建議處理意見 

一、有關大院委員所提「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8 條(或第 9 條)提及,本條例第 4 條、第 6 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交通運輸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該條文說明理由係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 4 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機關(構)等,產生放假相關法 規適用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對象納入本條例。 

二、茲以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 113 年 8 月 29 日發布廢止。其中有關交通運輸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明定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因此,交通運輸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之勤休相關規範,已無上開說明理由之疑慮。又本條例草案第 8 條(或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將會與服務法產生權責不清的問題。

三、另本部所屬機關(構)輪班輪休人員,現行均依服務法及服勤相關規範辦理,於紀念日及節日亦透過放假日調移或加班補償等方式,排定輪班同仁出勤,以確保民眾順利返鄉及出外旅遊之權益。 

參、結語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及學者專家賜教。謝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書面報告

勞動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14.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貴委員會本日排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謹提供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為使勞工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以縮減其工作時間,自105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之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同年,並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俾使勞工於每週內有兩日之休息,對於增進勞工福祉,有相當助益。 

二、另為配合週休二日政策及落實全國國定假日統一放假, 依勞動基準法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復依同法第39條規定,第37條所定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倘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三、整體而言,現行勞動基準法已確保每一位勞工都有週休二日之權利,連同12日國定假日(包含五一勞動節),勞工每年約可休假日數為116日。至於國定假日是否再增加,屬全國一致性事務,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謝謝!


農民節及植樹節等節日說明書面報告

農業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15.pdf

壹、前言 

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內政委員會訂於 113 年 10 月 23 日辦理「紀 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請列席單位擬具書面資料,爰遵照辦理提出本報告。 

貳、農民節 

一、文化、社會與歷史意涵 

立春係二十四節氣中之第一個節氣,代表一年的開始,春天來臨天氣回暖,適合春耕,因此「立春」對於農業及農民有著極大的意義。為彰顯農為國本並敬重農民對國家之貢獻,爰將立春日定為「農民節」,舉辦慶祝活動,並且表揚模範農民。 

自民國 72 年起,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迄今已辦理 33 屆「神農獎」(自 96 年起改為每 2 年辦理 1 次),表揚致力於農業產銷技術創新及對農業與農村永續發展有具體貢獻之農民,除彰顯其優異表現及重大貢獻外,並期作為農民學習的標竿與典範。 

每年 2 月,政府、各級機關及農會皆有舉辦農民表揚活動,感謝農民辛勤耕耘。 

二、勞工權益的影響 

農民節並未在勞基法中規定為國定假日,因此對於勞工權益尚無直接影響。 

三、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農民節並未列為國定假日,政府、各級機關及農會通常舉辦農民表揚活動,感謝農民辛勤耕耘。 

四、各族群的意見 

農民節為農民專屬的節日,每逢農民節,政府、各級機關及農會常舉辦相關活動,不分族群及產業(農、林、漁、畜)共同慶祝,透過農民節活動促進多元文化交流,並獲得各界肯定。 

參、植樹節 

一、文化、社會與歷史意涵 

植樹節始於 1928 年,當時為紀念孫中山逝世三週年,國民政府舉行了植樹儀式,往後為了紀念孫中山先生,便把每年的 3 月 12 日定為植樹節,並遵照孫中山先生遺訓,積極提倡造林,於 1930 年 2 月呈准行政院及國民政府,自 3 月 9 日至 15 日一週間為「造林運動宣傳週」,於 12 日孫中山先生逝世紀念日舉行植樹式。 

近年植樹節除植樹造林外,亦追求生態環境的改善,更著眼於生態平衡、氣候變遷及生物多樣性等議題,也融入了教育與文化層面的目標。 

每年 3 月,政府、學校及各級機關皆有舉辦大規模的植樹活動,向民眾宣導植樹、護樹的重要性,促進全民關注環境永續問題。 

二、勞工權益的影響 

植樹節並未在勞基法中規定為國定假日,因此對於勞工權益尚無直接影響。然而,若鼓勵企業、團體在植樹節參與植樹或造林、護樹活動,則可以為員工提供一個社會參與的機會,有助於提高員工的生態保育意識和工作生活的平衡感。

三、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植樹節並未列為國定假日,政府通常在當天進行中樞植樹活動或總統植樹活動,主要以公務機關、學校和民間團體組織活動為主。 

四、各族群的意見 

(一) 植樹節作為一個植樹造林的節日,通常會得到多數族群的認同。各族群對於土地與環境的關係各具有不同的歷史與價值觀,植樹節的設定使多元文化能夠互相交流,彰顯各族群對土地的認同與保護理念。 

(二) 近年來,政府於植樹節傳達森林碳匯、氣候變遷、森林保護等環境議題,並推廣原生樹種、營造蜜源森林與林下經濟,希望能讓森林更加優質而永續,也能讓不同階層的國人能分享森林的惠益,運用森林提振生計,重新縫合山村部落居民與森林的親密關係,成為真正的生命共同體。 

肆、結論 

農民節及植樹節除對國家發展歷史及傳統民俗傳承具重大意義外,如設立節日亦可表彰農民對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貢獻及彰顯政府對環境永續經營的重視,本部敬表支持。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書面報告)

衛生福利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16.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內政委員會召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本部承邀列席,深感榮幸。茲就 與本部相關之「國際醫師節」、「國際護理師節」、「臺灣女權日」、 「身心障礙者日」等紀念日,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 吝惠予指教: 

壹、 有關高金委員素梅等 18 人及伍委員麗華等 17 人提案增 列 3 月 30 日為「國際醫師節」 

一、國際醫師節為紀念美國喬治亞州 CrawfordLong 成功施 行首例乙醚全身麻醉手術,以 3 月 30 日為國際醫師節。 

二、各國的醫師節日期依其歷史背景及文化精神而異,我國 醫師節為 11 月 12 日,係 1948 年 3 月全國醫師公會於 南京舉行聯合大會,因尊崇國父孫中山為術德兼備的醫 師,又為效法其博愛濟世的精神,決議呈請政府明定以 國父誕辰 11 月 12 日為醫師節。現行每年醫師節前夕辦 理慶祝及表揚活動,肯定醫師對台灣醫療服務之長期付 出與貢獻。 

貳、 有關高金委員素梅等 18 人及伍委員麗華等 17 人分別提 案增列 5 月 12 日為「國際護士節」及「國際護理師節」 

一、 護理界於 99 年發起「護理師」正名運動,且執業護理 人員中護理師比例已高達 90%以上,為提升護理人員於 民眾心中之專業形象及地位,本部前於 111 年 4 月 8 日函請內政部修正「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一覽表」,將每年 5 月 12 日「護士節」修正為「護理師節」在案。

二、 現行每年 5 月 12 日國際護理師節前夕,由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灣護理學會輪流主辦國際護理師節聯合慶祝大會,活動表揚資深及傑出護理 人員,以鼓勵護理專業及護理形象發展。爰此,針對本案提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法律位階並增列國際護理師節部分,本部敬表支持。 

參、 有關伍委員麗華等 17 人提案增列 11 月 30 日為「臺灣女 權日」 

一、為倡議與推動婦女權益,本部業已於每年婦女節前夕辦理慶祝活動,響應國際婦女節年度重要議題,並依循臺 灣婦女權益的發展脈絡,結合民間參與力量,促進婦女組織交流,打開性別視野,開創共治、共享、共贏的永續社會。 

二、為保障臺灣女性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我國除訂定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積極透過各項措施, 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確保性別平等外,並訂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性平三法等相關法案,積極推動各項保護措施,以避免女性遭受各種形式之暴力,爰本部對委員建議增訂臺灣女權日為紀念日一節敬表支持。

三、至有關台灣女權日之日期,查聯合國業訂定 11 月 25 日 為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並將 11 月 25 日至 12 月 10 日 國際人權日視為採取行動消除性別暴力的 16 天,且現行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響應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均會在 11 月下旬辦理各項性別暴力防治宣導活動,期逐步建構暴力零容忍之社會,爰臺灣女權日如訂於 11 月 25 日,亦能與國際接軌。另鑑於彭婉如女士一生對婦女運動貢獻良多,其逝世日亦在 11 月下旬,如以該日做為紀念日,亦有特殊意義。 

肆、 有關牛委員煦庭等 22 人提案增列 12 月 3 日為「身心障礙者日」 

一、 為促進社會大眾共同參與並喚起對身心障礙者議題之重視,爰第 47 屆聯合國大會之決議將 12 月 3 日定為身心障礙者日。鑑於有助於提升社會大眾障礙意識,爰本部對委員建議增訂身心障礙者日為節日一節敬表支持。 

二、 本部歷年來為響應 12 月 3 日國際身心障礙者日,自 86 年起辦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表揚活動,迄今已有 28 屆,並於節日前後辦理宣導活動並撰寫 FB 貼文,例如辦理「我挺你─手語宣導影片抽獎活動」、「一起看見多元樣貌抽獎活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繪本說故事活動」等,並補助民間團體及各地方政府辦理 「國際身心障礙者日系列活動」,透過繪畫、走秀、表演劇、繪本說故事等活動,宣導平等參與、無障礙環境、 學習臺灣手語、適應體育、認識白手杖及視覺障礙者等重要議題。

伍、 結語 

有關增列「國際醫師節」、「國際護理師節」、「臺灣女權日」、「身心障礙者日」等紀念日立意良善,有助提升社會大眾對醫護人員之尊重與敬意以及對臺灣女權、身心障礙者權益之重視, 本案提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法律位階,本部敬表支持並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 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書面報告

環境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17.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貴委員會本日排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謹提供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 就本部業務範疇而言,共有4月22日「地球日」及6月5日 「世界環境日」等2項世界性環境節日,本部及地方政府亦會配合辦理相關活動。 

二、 另就委員提案內容,增訂上述環境節日,本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書面資料

文化部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18.pdf

文化部就有關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審查委員提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7 個版本,說明如次: 

一、聯合國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是人權向前邁步的重要里程碑,宣告不論種族、膚色、宗教、性別、語言、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都具有不可剝奪的權利。 而聯合國大會自 1950 年 12 月 10 日起定每年的 12 月 10 日為國際人權日,以紀念聯合國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彰顯人權宣言所倡議的普世價值。

二、1999 年 11 月,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教組織第 30 屆會議決議將每年的 2 月 21 日定為「國際母語日」(International Mother Language Day,又稱世界母語日),旨在提升語言及文化多樣性意識、 促進多元語言使用,並自 2000 年起每年舉辦主題 活動。我國為多元族群及語言國家,民國 108 年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旨在尊重國家多元文化之精神,促進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另行政院 111 年 7 月 15 日核定文化部、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之「國家語言整體發 展方案(111 年-115 年)」,本部亦依據方案七大執行策略之「加強推廣活動」,配合 2 月 21 日世界母語日辦理國家語言主題活動。 

三、考量上開事項均彰顯對於人權及民主發展歷程之重視、尊重多元語言及文化精神,以及接軌國際人權、語言及文化多樣性價值,本部針對相關紀念日與節日敬表尊重。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報告

國家發展委員會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19.pdf

主席、各位與會長官先進:大家早安!大家好! 

為將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提升至「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以下國發會就紀念日、節日及假日總數,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向各位與會先進提出說明。 

壹、紀念日與節日調整對總體經濟影響管道及可能影響 

紀念日及節日總數對經濟發展的影響管道,主要係工時變動將直接對企業勞動成本、生產與出口產生影響,同時亦有助提升勞動福祉並促進消費。 

就產業面而言,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工商普查資料,製造業勞動報酬占企業支出總額比重約 8.8%,服務業則為11.3%,顯示工時變動所帶來企業勞動成本增加,對服務業影響相對較大,惟尚需衡酌節日增加挹注內需產業產值效果綜合評估。

以需求面而言,節日增加可增加勞工休息時間,提高勞工生活福利;另一方面,當休閒替代效果大於勞動之所得效果時,將有助提高休假效用,達成刺激消費目的,並可帶動餐飲、零售、休閒旅遊服務業之發展,惟國內目前較無相關實證研究。 

貳、政府持續推動勞工友善工作環境相關措施 

現行我國國定假日為12天,與歐美國家相當(如:美國10天、英國8天、德國10-13天、法國11天),根據 OECD 統計。但少於亞洲鄰近國家(如:日本16天、韓國15天)。 

根據勞動部112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報告」,勞工認為目前工作與休閒達到平衡者約占7成,希望企業提供平衡措施以福利措施、彈性工作安排、優於法令給假等居多。另國內勞工近一年(111年6月至112年5月)特別休假平均天數為12.5天,惟平均實際申請天數僅9.5天。基於充分利用未使用的休假,亦有助於提升勞工福祉,促進國內觀光及消費等內需經濟的活性化,因此政府將 持續鼓勵企業提供勞工友善工作環境、提升放假彈性, 協助員工取得工作與生活平衡,進而達成提升勞動生產 力與促進消費等目標。

參、結語 

有關節日增加對總體經濟發展之影響,鑒於工時縮減可提高勞工生產力、工作效率及生活品質,惟同時可能對部分產業生產力、產出及競爭力帶來負面影響,因此,紀念日及節日總數調整,建議宜考量各產業發展環境並兼顧勞工福利,循序漸進檢討合適之節日制度。政府除持續優化勞工友善工作環境、提升放假彈性,同時亦將搭配國內促進消費相關措施,共同促進勞工福祉與產業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祝 各位委員及與會先進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之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20.pdf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 2會期 貴委員會 第 2 次全體委員會議,承 貴委員會邀請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提出報告,至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有關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之研訂及休假總日數,係屬國家整體政策範疇,金 管會將配合政府政策辦理。

貳、針對本次公聽會討論題綱三、有關「紀念日、節日及假日總數,對經濟發展的 影響」一節:

台股 113 年度 1 月至 9 月每日平均 成交值約 4,255 億元,考量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原則相同,若年度休市總日數明顯較國際主要股市年度總休市日數多,可能會因其他國家之資本市場仍在進行交易,而減少臺灣股市反映國際之經濟動態,亦可能會對投資人交易及資金調度有所影響。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 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 公聽會書面報告

行政院主計總處

https://lis.ly.gov.tw/lydbmeetr/uploadn/113/1131023/121.pdf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及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第 11 屆第 2 會期貴委員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公聽會,至感榮幸。謹就本總處業管部分簡要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影響一國經濟發展的因素甚多,諸如生產要素或資源稟賦、生產力、產業結構、所得、人口、法規制度…… 等。紀念日、節日及假日總數之多寡,影響若干廠商工作天數,減少產出,惟透過彈性調節人力、數位化及自動化等機制,可降低影響。另一方面,休閒時間增加有助於刺激民眾在零售、餐飲及觀光旅宿等行業之消費,且適度休息,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力。 

本總處按季辦理短期3-6 季的經濟預測,顯示國內經濟主要受國際經濟及產業情勢變化、技術進步、資本及人力資源累積等因素影響較大,假日天數多寡之影響尚不顯著,且難以單獨離析,惟影響結果將反映在各項統計指標中。

本草案有關紀念日、節日及假日總數及放假方式,事涉主管機關及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總處予以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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