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







2018-11-28

為端正學術倫理風氣,因應數位時代資訊數位化整理、存放載體改變、傳輸與儲存等趨勢,及利於學術成果之傳承分享,107119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學位授予法修正案」,明定學位論文應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相關條文如下:

第十六條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應將其取得學位之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經由學校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連同電子檔送國家圖書館及所屬學校圖書館保存之。

  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前二項圖書館之保存或提供,對各該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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