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 星期五

消防法

 

消防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01



核釋「消防法」第37條及第40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  113年1月11日  內授消字第1120827992號


預告「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

內政部  113年1月8日  台內消字第1120827944號


內政部消防署 > 消防制度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

112年    修法緣由

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為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對於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以致發生火災時肇致人命死亡,有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遏止企業將降低自身災害風險之責任轉嫁社會之必要;另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確保於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並回應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發生之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事件,社會對於提升防火、救災作業之期許,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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