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 星期二

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

 

國家圖書館令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國圖事字第11201000801號

修正「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


館  長 曾淑賢


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國圖事字第1030100232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國圖事字第11201000801號令修正

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依《圖書館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全國出版品包括: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及數位形式等出版品。

三、各類出版品應送存1份至本館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送存時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之出版人可親自到館送存,或以郵寄、貨運方式送存,如以郵寄、貨運方式送存,應於書箱或信封外註明「送存」字樣,並附送存清單(詳附件1-4)以利清點核對。

(二)同一題名圖書(即內容相同之同一種書)於同年度內以不同裝訂格式發行者,得擇一送存。

(三)有附件之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附件應併同送存。

(四)圖書送存應併同未加密PDF(含封面、目次、內容、版權頁)檔案送存。

(五)數位形式出版品之送存,應上傳檔案至本館「電子書刊送存閱覽服務系統」,並涵蓋其完整內容,資料不得加密,經本館檢查有不符者,應於本館通知期限內重新送存。

四、圖書、視聽資料及數位形式等出版品應於發行後30日內送存;期刊報紙應於發行後14日內送存。

  前項出版發行時間如僅標示年度,以該年12月31日為發行日;標示年月,以出版品發行年月最後1日為準。

五、出版人逾本要點第四點之期間未送存,本館將通知限期30日內完成送存。屆期仍未送存,則依《圖書館法》第十八條處以罰鍰。

六、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第十八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檔案館或其他典藏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但不得以數位重製物提供之。
二、基於避免遺失、毀損或其儲存形式無通用技術可資讀取,且無法於市場以合理管道取得而有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四、數位館藏合法授權期間還原著作之需要者。

國家圖書館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得以數位方式重製下列著作:
一、為避免原館藏滅失、損傷或污損,替代原館藏提供館內閱覽之館藏著作。但市場已有數位形式提供者,不適用之。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於網路上向公眾提供之資料。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或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重製之著作,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得於館內公開傳輸提供閱覽:
一、同一著作同一時間提供館內使用者閱覽之數量,未超過該機構現有該著作之館藏數量。
二、提供館內閱覽之電腦或其他顯示設備,未提供使用者進行重製、傳輸。

國家圖書館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重製之著作,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作其他目的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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