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月】最新法令索引


《法令新知》法令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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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30。考試院、行政院令:訂定「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總說明

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 「(第一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二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 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 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第四項)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 (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七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 不得為之。(第八項)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依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公職、領證職業或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或兼任教學或研究工 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涉及機關人事管理權限,應經其 服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同意,且仍應限制不得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所妨礙以及有利益衝突之行為,是為落實上開規 定及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就公務員申請兼職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予以規範。本辦法條文計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及與其他法規適用順序。(第一條)

二、兼職之定義。(第二條)

三、本法第十五條名詞定義。(第三條)

四、公務員申請兼職程序及視為已同意之情形。(第四條)

五、經原報請備查之兼職,通知改依本辦法申請同意之情形。(第五條)

六、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該法令規範內容。(第六條)

七、公務員兼職應不予同意之情事。(第七條)

八、公務員兼職免經同意之情形。(第八條)

九、各機關(構)應撤銷或廢止原同意處分之情形。(第九條)

十、公務員兼職事前同意原則與例外之處理程序。(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考試院公報考試院、行政院令:訂定「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112-03-27。「一百十三年度地方政府公有既有建築物及建築公共緊急避難空間能效改善及淨零示範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自112年3月23日生效。

113年度地方政府公有既有建築物及建築公共緊急避難空間能效改善及淨零示範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核定版)


112-03-24內政部令:修正「C22-1 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表」


112-03-24修正「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第三點


112-03-23制定「南投縣合歡山暗空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環保署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46條附表六、「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一、「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告事項第1項附表一、附表二環保新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2-03-2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46條附表6

修正總說明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發布,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本次修正係參考各機關提供建議、配合相關法令發布修正及就實務執行上疑義予以檢討,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使附表一工業類別與附表二工業類別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一致,爰新增位於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面積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維持船隻安全進出及港埠正常營運,仍須於防波堤範圍外之航道進行維護浚挖,爰修正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範圍。(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考量緊急海水淡化機組屬因應旱災所需緊急處置設施,且於亢旱救旱事實消失後,機組將封存備用,增訂海水淡化廠興建或擴增處理量,屬臨時救急之亢旱救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考量風機基座中心與最近建築物邊界之直線距離兩百五十公尺以外,仍對於周邊住戶可能有噪音、眩影等影響疑慮,並參考國外研究文獻,爰加嚴風機與最近建築物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距離。(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五、針對工商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之興建或擴建,為加強水庫集水區之保護,新增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考量工商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開發位於都市土地,其關注議題如環境保護措施、景觀、交通影響、日照、風切…等於都市計畫審議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重複審查合理性,爰調整位於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並修正以整體開發面積為認定標準。 (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六、配合各縣市所設置展覽會、博覽會或展示會場之名稱及樣態,並與第二十三條有展示、展覽等性質之文教建設類型有所區別,「展覽會、博覽會或展示會場」修正為「展覽會(館)、博覽會或會展中心」;考量工商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與展覽會(館)、博覽會或會展中心之開發樣態相近,且為避免作為展覽會(館)、博覽會或會展中心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因混合其他使用,致規避環境影響評估, 爰刪除建築樓地板面積規模規定,並修正以整體開發面積為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七、配合交通部所訂定「空中纜車興建營運注意事項」之空中纜車名稱及定義,「纜車」修正為「空中纜車」;考量空中纜車開發強度相對其他交通建設對環境影響較小,並參考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認定標準規定,修正纜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八、配合太空發展法所設置國家發射場域,增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九、配合第三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修正,調整開發行為涉及累積開發(擴建)規模起算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附表六)


112-03-2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修正「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告事項第1項附表1、附表2


112-03-2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1


112-03-07修正「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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