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總報告(修正本)摘要內容如下:
七、通案決議 10 項:....(註:第15頁)
(八)經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規定,略以: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前項第5 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又查,本院審查 9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之通案決議:(八)自96 年度起,中央各行政單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 條規定,應將預算及決算書、由政府編列預算所完成之研究報告等在網上公布,供全民查閱、(十)鑑於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於民國94 年12 月28 日公布施行,各政府機關均應主動公開其行政資訊,爰建議於各機關之入口網站增加「政府資訊公開」之單一窗口,使政府資訊更為公開透明,讓民眾更方便參與政府之政策。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每年度皆編列龐大預算,委託相關研究單位進行研究計畫,但其中卻有極多研究結果並未主動公開,且常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規定為由,限制公開甚至不予提供,但此種作法,恐將影響民眾查詢之便利性,且有政府部門刻意製造民眾參與政府政策之障礙之嫌。
綜上,爰要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1.限制公開甚至不予提供之委託研究計畫,應將不適合公開之部分去除後,仍應於官網之政府資訊公開。
2.應針對研究報告進行盤點,且日後應依相關法規及立法院決議主動公開。
(註:第18-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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