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 星期四

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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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0201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90100818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22

 

主旨:為改善營造產業勞工短缺現象,提高執行成效,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其服務項目包含設計者,得將「營建自動化」納入評選項目,並給予適當配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營造業近年來多次反映面臨勞工短缺之問題,為改善此一現象,本會1091116日召開「協調改善國內營造產業缺工現象會議」,分析其主因之一為營造業自動化尚不普及,致人力需求無法減少,而此觀念應於源頭之規劃設計階段即予導入。

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等。」另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十一、優良技術、工法及產品之採用。」

三、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其服務項目包含規劃或設計者,建議依上開規定,將「營建自動化」納入評選項目並給予適當配分以降低公共工程人力需求,提高執行成效。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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