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日 星期三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考試院公報資訊網 112年第42卷24112-05-25

考試院令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5 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911號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及第三條附表「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應試科目表」(新增一般民政、戶政、測量製圖類科部分)。PDF



公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考試院公報資訊網 112年第42卷13112-03-23

考選部公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PDF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選特四字第1121500163號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四年 九月四日訂定施行後,曾歷經二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部分規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自九十年起增設五等考試,與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初等考試)均屬地方政府進用基層公務人力之主要管道。惟本考試五等考試與初等考試應考資格、考試方式相同,設置類科相近、同質性高,考試舉辦時間及榜示時間接近,應考人重複報名及重複錄取者眾,致本考試提缺機關經常未獲分配錄取人員,造成機關無人可用情形,無法滿足實際用人需求,影響業務推展及執行。經與用人機關研商並獲高度共識,整合兩項考試統一由初等考試進用委任基層公務人力,解決重複錄取致機關無人可用之問題,並增進考用配合,以提高考試 效能。

另為符應機關用人實際需求,並兼顧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一百十二年三月七日考試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試)規則,調整應試專業科目。考量本考試與高普考試性質及用人機關範圍相近,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多比照或參照高普考試設計,基於同職系、同類科核心職能相同,經徵詢各縣市政府意見,參照前揭高普考試規則,修正本考試三等及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又為期考用配合並強化選才效能,參照高普考試規則,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提高口試占分比重。

據上,擬具本規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部分:

(一)為解決本考試五等考試錄取人員重複錄取初等考試致機關無人可用之問題,並增進考用配合、提高考試效能,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職缺均併入初等考試取才,爰刪除五等考試應考資格、 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之規定,並參考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部分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二)調整本考試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口試占分比重,由百分之十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並配合一百十二年本考試辦理期程,訂定本案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 (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附表部分:

(一)配合第五條附表三三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數調整,為免適用本規則第四條附表一之附註一現行規定「技術類別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之應考人,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無法應考,爰增訂技術類科應 考資格五年緩衝規定,以為過渡。(修正條文第四條附表一)

(二)參照高普考試規則,修正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數與內涵,三等考試計五十九類科,其中公職專技人員三類科專業科目未修正,四十三類科修正為列考四科專業科目,十類科修正為列考五科專業科目, 其餘三類科維持列考六科專業科目;四等考試計五十三類科,其中五十類科修正為列考三科專業科目,其餘三類科維持列考四科專業科目。(修正條文第五條附表三、附表四)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30064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110830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6024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9條及第4條附表一(自11211日施行)

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2&menu_id=319&laws_id=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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