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新聞
112-01-27 帶動市區發展促進居住環境品質 都發局完成法令修訂
為帶動市區發展,促進居住環境品質,高雄市政府都發局陸續完成容積獎勵通盤檢討及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確保市民空間環境品質並帶動市區發展。
都發局指出,為確保市民人行空間環境品質並兼顧穩定本市營建產業投資環境,在111年11月11日完成容積獎勵通盤檢討,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措施續行適用五年;也在111年12月26日完成修訂「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包括增訂TOD運輸導向發展可提高法定容積30%之法源,危老都更、捷運開發、增額容積或容積移轉之基地予以放寬建築物高度比,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此外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明訂自擬細部計畫門檻,另亦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及產業發展需求,新增社福設施可設置於文教區、幼兒園與銀行可設置於甲乙種工業區。
都發局說,近十年受理申請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案一年約36件,佔使照數約1%,申請比例不高且有侷限性,如受到區位、市場景氣、地價、基地規模限制等。基於建築技術規則已訂有「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等相關規定,以確保開放空間機能品質,且建築退縮地作開放空間使用,亦可確保公眾通行權,保障市民人行空間環境品質,經檢討後原市地區宜繼續適用,賡續實施5年,屆期前再予檢討。
市府基於鼓勵TOD運輸導向發展,場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得循都市計畫程序提高法定容積之30%,未來透過都市計畫說明書明訂執行細節,將再進行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等程序,捷運黃線場站週邊土地將可受惠適用,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現行增額容積實施 (含環狀輕軌及鐵路地下化鳳山計畫)及容積移轉實施範圍(含捷運紅、橘線、台鐵捷運化車站等),不受影響。
都發局表示,為鼓勵本市都市更新、危老建築物改建、捷運聯合開發、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案件之開發,可能受限於建築技術規則之建築物高度比等規定,致建築物無法充分規劃設計利用之狀況,影響建築物重建意願。爰於本次修法將臨8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高度比適度放寬至路心1比5,且申請人亦可依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規定擇優申請檢討,讓設計更有彈性且開發更具效益。
本次修法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明訂都市計畫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門檻,如屬於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只要私有所有權人4/5、其面積4/5以上同意,就可以提出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以因應都市更新之需要。另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部分私校在退場前後有活化之需要可設置社福設施;而配合產業發展並建構勞工友善環境,亦增加幼兒園與銀行可設置於甲乙種工業區。
內政部新聞
112-01-26 人民團體法修正三讀 開放視訊方式召開會議
立法院在日前已三讀通過「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將人民團體得以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的作法法制化,以因應團體會務所需;同時增訂人民團體名稱限制,避免民眾混淆。
內政部說明,在疫情期間即已公告人民團體因應會務所需,得以視訊方式辦理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這次修法考量現今國內科技進步、網路基礎建設完整,透過視訊會議方式開會已可達到相互討論共聞、共識、共決的會議效果,與民眾親自出席參與無異,因此,增訂除選舉、罷免理、監事法規規定應以集會方式辦理外,其餘會議開放可在章程規定採視訊方式辦理。
不過,內政部也特別提醒,人民團體在採用新的會議形式時,也要注意出席簽到、表決紀錄的確認與留存,以佐證會議及決議的效力。
內政部另表示,這次修法也增訂人民團體的名稱不可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營利團體類似的規定,以避免造成民眾混淆或誤信;同時也明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的法律授權依據。
內政部強調,這次人民團體法各條文的修正,都以保障民眾之權益為目標並兼顧法律保留的精神,未來仍將持續配合社會的進步,隨時檢討人民團體法相關法令規定,以落實憲法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權利。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112-01-12 人民團體法修正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
內政部新聞
112-01-12 租賃條例修正三讀 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
112-01-12 地籍清理條例修正三讀 內政部:落實還地於民
112-01-12 保護民眾權益 內政部修古蹟容積移轉辦法
112-01-10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三讀 內政部:抑制炒作、健全交易
環保署新聞
112-01-10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 啟動落實淨零排放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
112-01-12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112-01-12 地籍清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112-01-10 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
112-01-10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修正全文
112-01-05 內政部令:修正「智慧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10點、第15點規定,除第10點規定自112年3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112-01-22。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及小額採購金額自1月1日起調整
工程會考量物價波動幅度、提升採購效率、照顧特定族群(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權益及參酌國際標準,自112年1月1日起將公告金額調高至150萬元、小額採購金額調整為15萬元,也強調不論採購金額多寡,機關均應依法辦理。
政府採購法為兼顧採購公開與效率之立法目的,就不同採購金額級距,訂有寬嚴不同之採購程序要求,其中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應以公開方式辦理;至於未達公告金額,得採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工程會表示,政府採購法自88年5月施行以來,物價已有相當漲幅,例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成長約99%,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約26%,經常性薪資指數成長約31%,爰以近年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決標金額占總決標金額之比率為加權指數,調高公告金額為150萬元,與其他國家比較介於各國之間,亦屬合理。另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小額採購之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爰同步調整為15萬元以下。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部分保障特定族群之目的事業主管相關法律,有援引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作為得優先向特定族群採購之基準金額(例如: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公告金額及小額採購金額提高,除有利於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彈性,提升採購效率外,亦可擴大照顧上開特定族群(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權益。
工程會最後也強調,無論採購金額額度高低,各機關均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平合理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法令而有化整為零分批辦理採購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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