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代號:38810
類科:公職建築師 科目: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一、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乃規定,凡原住民符合 該條項所定 3 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甲於 109 年 11 月間依 據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 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 留地 A 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 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 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 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流程說明,逕以 A 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 縣政府核定。甲不服 A 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請附具理由 說明 A 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 A 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 利救濟。(30 分)
參考法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1 項:「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 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 事項。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三、申請租用、 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四、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五、原住民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
第 6 條第 3 項:「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案應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 委員會審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送請該會審查,原住民 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審查意見。但鄉(鎮、 市、區)公所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審查期間各得延長一個 月。屆期未提出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定。」
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 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第 17 條第 2 項:「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 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公所初審結果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
二、請說明現行建築法針對既有建築物的管理,已要求各地主管建築機關應 執行那些與維護公共安全相關的制度?(15 分)
三、在建築法條文中,有部分內容因考量有因地制宜需要,已授權地方政府 自行訂定相關規定,請任舉四例說明。(20 分)
四、一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在那些時機需辦理公聽會?公聽會辦理公告及 通知方式為何?(20 分)
五、請詳述興建社會住宅採行「統包」方式招標之優劣。(15 分)
112年起 改為「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TWARCHINDEX:歷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公職建築師)試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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