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 星期六

人民團體索引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      https://www.moi.gov.tw/group.htm


人民團體數位櫃檯        https://grouptw.moi.gov.tw/searchGroup


社會團體

職業團體

分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自由職業團體(主要包括醫師公會、律師公會、建築師公會等)、工會依功能分類的團體。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社團法人

可分為:

(一)營利性社團法人:係依公司法規定成立,如公司法人,為廣義的營利團體,由商業主管機關作為權管單位。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係依人民團體法成立,如社會團體(係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或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由同一行業或職業之單位或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91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草案總說明

人民團體法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 ○○○九二一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為利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會務,爰擬具「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二、立案證書記載內容、會務電子證(明)書發給及紙本證(明)書補(換)發之規範。(草案第三條)

三、人民團體設立分支機構、分級組織及合併或分立之規範。(草案第四條至第七條)

四、會址設置及異動之程序。(草案第八條)

五、理事與監事之數額、辭職及遞補之程序。(草案第九條)

六、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提供閱覽、大會之出席人員、召集人與通知程序及大會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規範。(草案第十條)

七、理事會、監事會與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通知、召集、成會及決議之規範。 (草案第十一條)

八、各類會議紀錄應載明內容及核報各主管機關事項之規範。(草案第十二條)

九、理事長與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應召集會議、召開臨時會議之連署程序及會議不能依法召開之規範。(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十、召開臨時大會之連署程序及會議不能依法召開之規範。(草案第十五條)

十一、會議成會條件及計算出席人數之規範。(草案第十六條)

十二、財務業務審查及換屆交接事宜之程序。(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十三、各主管機關得查核、指導監督團體業務、財務及活動之規範。(草案第二十條)

十四、整理小組成員之組成、辦理整理之期限、集會與決議程序、任務、 交接、解任及整理屆次計算之規範。(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

十五、解散之清算程序。(草案第二十七條)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

 

內政部  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

https://www.moi.gov.tw/group.htm




防疫期間 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可以視訊召開會員大會

111-03-29

因應指揮中心自3月1日起,不再公布警戒等級,內政部今(29)日表示,曾公告自去(110)年7月13日起在二級警戒期間開放全國各級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員(社員)大會(含代表大會),但不得辦理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的政策,將延續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皆可適用,讓團體可減少群聚,降低相互感染風險,同時又能兼顧會(社)務的推動。

內政部另表示,之前規範人民團體及合作社的理監事會議採視訊方式進行前,應於章程中明定有關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的規定,並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不過在109年3月時,已聲明放寬於防疫期間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倘未及召開會員(社員)大會修正章程,可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並執行其職務,此部分的作法,亦持續沿用。相關資訊可至內政部網站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查詢。

最後,內政部呼籲,各項集會活動措施雖因應疫情而有放寬調整,但請所有團體及成員仍必須確實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的相關防疫規定,與政府共同努力,守護國人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