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3日 星期六

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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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草案總說明

人民團體法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二○ ○○○九二一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為利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會務,爰擬具「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二、立案證書記載內容、會務電子證(明)書發給及紙本證(明)書補(換)發之規範。(草案第三條)

三、人民團體設立分支機構、分級組織及合併或分立之規範。(草案第四條至第七條)

四、會址設置及異動之程序。(草案第八條)

五、理事與監事之數額、辭職及遞補之程序。(草案第九條)

六、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提供閱覽、大會之出席人員、召集人與通知程序及大會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規範。(草案第十條)

七、理事會、監事會與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通知、召集、成會及決議之規範。 (草案第十一條)

八、各類會議紀錄應載明內容及核報各主管機關事項之規範。(草案第十二條)

九、理事長與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應召集會議、召開臨時會議之連署程序及會議不能依法召開之規範。(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十、召開臨時大會之連署程序及會議不能依法召開之規範。(草案第十五條)

十一、會議成會條件及計算出席人數之規範。(草案第十六條)

十二、財務業務審查及換屆交接事宜之程序。(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十三、各主管機關得查核、指導監督團體業務、財務及活動之規範。(草案第二十條)

十四、整理小組成員之組成、辦理整理之期限、集會與決議程序、任務、 交接、解任及整理屆次計算之規範。(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

十五、解散之清算程序。(草案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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