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月】最新法令索引

 

最新法令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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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4月28日)環署基字第1111050368號公告

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自111年7月1日生效

自備飲料杯自7月1日起買飲料至少省5元

1110427新聞附件_「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重點說明PDF〕 

1110427新聞附件_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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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4月27日)發興字第1113300404A號

訂定「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興新村地方創生育成村進駐團隊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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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1年4月27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0702826號

修正「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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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111年4月26日)府授環綜字第1113030995號

修正臺北市推動宜居永續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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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111年4月25日)府工採字第1113010166號

修正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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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1年4月18日)內授消字第1110821105號

修正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修正公告事項項次6增列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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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5日)府民自字第1110079106號

修正「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興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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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4月14日)環署綜字第1111040947號

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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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3日)府都行字第1110080846號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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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1年4月13日)台內營字第1110804877號

訂定「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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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4月12日)工程技字第1110200328號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相關活動申請補助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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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30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0502278號

制定「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

新北高氯離子建築物自治條例4月1日施行 加速海砂屋拆除重建

工務局表示,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條文如下:https://reurl.cc/9OladV,欲了解相關規範的民眾可以上網查詢。

生效日期 111/04/01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PDF

生效日期 111/04/01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原則PDF

廢止日期 111/04/01新北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實施要點PDF

生效日期 111/04/01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認定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專業鑑定機關()PDF

生效日期 111/04/01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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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0407。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 政院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

為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強化整體防救災量能,並完備災害防救體系及各級政府分工機制,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為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強化整體防救災量能,完備我國災害防救體系及各級政府分工機制。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內政部指出,鑑於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影響,災害發生頻率增加且規模擴大,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強化全民防救災共識及配合「地方制度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相關規定,因此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並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受災地方救災;另修法要求公私協力實施及參與防救災教育訓練及演習,以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同時也增列政府贈與災民的住宅不得強制執行等規範,以保障災民居住權。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3條)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增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第35條及第58條)

三、增訂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之災害防救業務事項,得參照本法有關鄉(鎮、市)公所規定訂定之。(修正條文第4條)

四、增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成立前進協調所之規定;刪除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視災情需要通知地方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五、定明由各級政府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學校、醫院、團體、公司等,實施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修正條文第15條)

六、增訂各級政府應實施之減災事項,包括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修正條文第22條)

七、增訂各級政府應實施之整備事項,包括定期調查、整備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23條)

八、增訂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以及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等宣導教材。(修正條文第25條)

九、修正依法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時,該管政府機關應主動給予人民適當之補償;另人民因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33條及第34條)

十、考量災害發生致影響受災地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災民或災區重建,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修正條文第40條)

十一、增訂由政府或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並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規定。(修正條文第52條)

十二、增訂各級政府針對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者予以表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0條)

十三、修正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發給津貼所需費用核發之主體。(修正條文第61條)

內政部 新聞稿〔PDF〕

內政部 懶人包〔PDF〕








法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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