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彙編-建築法令、建築技術規則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24
書名 | 使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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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函令彙編 110年11月版 | 本彙編包括: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四章 管理服務人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
農舍興建管理相關解釋函令彙編 110年11月版 | 本彙編包括: 第一章 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規定 第二章 有關土地所有權及範圍計算相關規定 第三章 有關農舍建築線申請相關規定 第四章 有關申請人資格相關規定 第五章 有關農舍設計相關規定 第六章 有關農舍使用管理相關規定 第七章 其他 附錄一、停止適用函令。 附錄二、解釋函令索引表。 |
建築法解釋函令彙編(上冊) 110年11月版 建築法解釋函令彙編(下冊) 110年11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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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解釋函令彙編 110年11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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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使用管理相關辦法解釋函令彙編 110年11月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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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及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 | 援用本彙編之解釋函令時, 除應注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章法規之適用相關規定外, 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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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1年3月28日)台內營字第1110805816號
訂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二期細部計畫(科學園區部分)都市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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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1年3月28日)台財促字第11125505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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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 0324
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 政院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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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新聞 0324
行政院會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 翻修4大重點提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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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3月23日)新北工建字第1110546555號
訂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原則」,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23日)新北府工使字第1110532020號
訂定「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23日)新北府工建字第1110546519號
廢止「新北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實施要點」,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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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11年3月21日)經加字第11104601040號
訂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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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111年3月18日)府法綜字第1113010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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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18日)新北府財管字第1110509879號
訂定「新北市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停止適用「新北市政府擴大鼓勵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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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16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0388702號
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第三條、第二十五條
促進社會福利設施興闢 改善深開挖工安問題 細則四階修法發布實施 落實安居樂業目標 新北市政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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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16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0419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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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111年3月16日)府行法字第1111100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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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111年3月14日)府授消預字第1113008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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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111年3月14日)府授文秘字第1110057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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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111年3月11日)府法制字第1110330288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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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111年3月4日)府法制字第1110311181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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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111年3月3日)科部前字第1110012332號
修正「科技部重點補助大學特色領域研究中心專案計畫執行作業規範」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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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1年3月2日)台內營字第1110803697號
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九條及第二條附表二、第三條附表三、第四條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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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111年3月1日)府授法規字第1110047135號
修正「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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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02月1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017號 |
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技術規格之訂定及審查,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鑒於業界反映部分標案有技術規格限制競爭(綁標)情形,導致工程流標或進度延宕,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技術規格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規定及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辦理。機關人員或受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工作,訂定技術規格倘違反上開規定,均涉及刑事處罰,應注意不可違反。
二、機關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技術規格有其適用順序,應優先依同條第1項規定,訂定符合機關需求之技術規格;無法依同條第1項規定訂定技術規格之部分,再依序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
三、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建議作法如下:
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建議作法如下:
(一)依機關所必須之需求訂定技術規格:
1、應瞭解機關需求並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訂定技術規格,除可透過技術服務廠商協助提供機關相關建議外,各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1條之1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或依注意事項載明之審查機制,確認招標文件所訂技術規格屬「機關所必須」之需求。
2、無論是否採統包,機關就工程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之訂定為兼顧合法及確保履約品質,得採行招標文件訂功能效益技術規格,搭配評選方式由廠商投標提出廠牌型號,得標後依約履行:
(1)招標文件依功能需求條件訂定規格:依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 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爰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規格,以功能、效益、特性等訂定。
(2)要求廠商投標文件就重要項目,提列廠牌型號,得標後即為契約內容依約履行:為確保品質及明確履約標的,機關得採評選方式,並就重要項目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標示擬採用之廠牌、型號,得標後該部分內容即為契約之一部分,依所提列廠牌、型號履約及驗收。
(二)招標文件如可明確載明技術規格,無須再提及參考廠牌:機關就個案實際需求,如已於招標文件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明確之技術規格,又提及參考廠牌,易於審查時具有操作空間,造成施工廠商履約之困擾;爰技術規格涉及提及廠牌,應以「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技術規格」為限,並應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加註諸如「或同等品」字樣。
(三)技術服務廠商訂定技術規格如提及廠牌,應主動向機關說明必要性:技術服務廠商如必須於招標文件提及廠牌者,應依注意事項第7點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備具理由主動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機關並透過審查方式,確認提及廠牌之情形有無逾機關所必須。
(四)客觀公正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廠牌,並書面具體告知不符之處:監造廠商及機關人員應依個案契約約定之技術規格,公正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廠牌(含同等品);如有不符之情形,應以書面具體告知施工廠商不符之原因,不得藉由審查刁難,行綁標之實。
四、本會後續將透過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之機制,檢視公共工程有無技術規格限制競爭之情形。另本會111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141號函附「研商公共工程技術規格疑有限制競爭態樣事宜」會議紀錄(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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