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月】最新法令索引

 

最新法令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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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建築法令、建築技術規則    最後更新日期:2022-03-24

書名使用說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函令彙編
110年11月版
本彙編包括: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四章 管理服務人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農舍興建管理相關解釋函令彙編
110年11月版

本彙編包括:
第一章 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規定
第二章 有關土地所有權及範圍計算相關規定
第三章 有關農舍建築線申請相關規定
第四章 有關申請人資格相關規定
第五章 有關農舍設計相關規定
第六章 有關農舍使用管理相關規定
第七章 其他
附錄一、停止適用函令。
附錄二、解釋函令索引表。
建築法解釋函令彙編(上冊)
110年11月版

建築法解釋函令彙編(下冊)
110年11月版
  1. 因建築法涉及其他相關法規甚廣,早期之解釋函令有因己過保留期限或因無副本或檔案留存者,故有些許之遺漏,因此本彙編收錄之解釋函(令),經專案小組檢討、校對與重新編印後,暫時供推廣參考使用。
  2. 讀者援引本彙編之解釋函(令)申辦案件,除應注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章法規之適用相關規定外,仍須經主管機關之認定,本彙編係指導讀者瞭解條文之意義。
  3. 有關建築法授權訂定之子法及其相關解釋,不在本彙編整理範圍,仍得繼續適用。
  4. 本彙編內容如有疑義,應以原函(令)內容為準。
  5. 嗣後每年更新增列前一年之新解釋函(令)。
建築師法解釋函令彙編
110年11月版
  1. 因建築師法涉及其他相關法規甚廣,早期之解釋函令有因己過保留期限或因無副本或檔案留存者,故有些許之遺漏,因此本彙編收錄之解釋函(令),經專案小組檢討、校對與重新編印後,暫時供推廣參考使用。
  2. 讀者援引本彙編之解釋函(令)申辦案件,除應注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章法規之適用相關規定外,仍須經主管機關之認定,本彙編係指導讀者瞭解條文之意義。
  3. 本彙編內容如有疑義,應以原函(令)內容為準。
建築使用管理相關辦法解釋函令彙編
110年11月版
  1. 本彙編涵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原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原名: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原名: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原名: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管理辦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原名:廣告物管理辦法)」、「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解釋函(令)。
  2. 本彙編收錄之解釋函(令),經檢討、校對與重新編印,供推廣使用;爾後年度新增之解釋函(令),可在本署網站法規資料庫之解釋函目錄獲得文字檔案。
  3. 讀者援引本彙編之解釋函(令)申辦案件,除應注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章法規之適用相關規定外,仍須經主管機關之認定,本彙編係指導讀者瞭解條文之意義。
建築技術規則及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

  1. 建築技術規則 110年11月版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解釋函令彙編 110年11月版
  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歷年修正條文彙編 110年11月版

援用本彙編之解釋函令時, 除應注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章法規之適用相關規定外, 依下列原則辦理:

  1. 93年12月31日前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解釋函(令), 業經本部整理收錄於本彙編,未列入本彙編者,一律不再援引適用。本彙編未列入但仍有適用之必要者,應報本部重新核示。
  2. 94年01月01日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解釋函(令), 未列入本彙編者,如有適用之必要者,應報本部重新核示。
  3. 解釋函(令)內容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其它法令而未予收錄者,該則解釋函(令)僅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解釋部份停止適用。
  4.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授權訂定之子法及其相關解釋,不在本彙編整理範圍,仍得繼續適用。
  5. 本彙編內容如有疑義,應以原函(令)內容為準。
  6. 嗣後每年三月印行增列前一年之新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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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1年3月28日)台內營字第1110805816號

訂定「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第二期細部計畫(科學園區部分)都市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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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11年3月28日)台財促字第11125505280號

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頒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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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 0324

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 政院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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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新聞 0324

行政院會通過「消防法」修正草案 翻修4大重點提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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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3月23日)新北工建字第1110546555號

訂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原則」,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23日)新北府工使字第1110532020號

訂定「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23日)新北府工建字第1110546519號

廢止「新北市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實施要點」,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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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11年3月21日)經加字第11104601040號

訂定「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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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111年3月18日)府法綜字第1113010525號

修正「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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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18日)新北府財管字第1110509879號

訂定「新北市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停止適用「新北市政府擴大鼓勵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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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16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0388702號

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第三條、第二十五條

促進社會福利設施興闢 改善深開挖工安問題 細則四階修法發布實施 落實安居樂業目標  新北市政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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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111年3月16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110419026號

修正「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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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111年3月16日)府行法字第1111100371號

修正「嘉義市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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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111年3月14日)府授消預字第1113008596號

修正「臺北市政府建築物公共安全及使用情形聯合稽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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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111年3月14日)府授文秘字第1110057311號

訂定「臺中市歷史老屋再生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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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111年3月11日)府法制字第1110330288A號

訂定「臺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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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111年3月4日)府法制字第1110311181A號

訂定「臺南市太陽光電設施設置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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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111年3月3日)科部前字第1110012332號

修正「科技部重點補助大學特色領域研究中心專案計畫執行作業規範」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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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1年3月2日)台內營字第1110803697號

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九條及第二條附表二、第三條附表三、第四條附表四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第三條附表三、第四條附表四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九條及第二條附表二、第三條附表三、第四條附表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九條及第二條附表二、第三條附表三、第四條附表四修正總說明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授權,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七六號解釋文精神,有關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要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自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參照內政部相關解釋令,增列表演館(場)、夜店業、運動訓練班、實驗教育辦學場地、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居室者之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另因應相關法規修正無障礙設施及防音規定項目之檢討標準, 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及第二條附表二、第三條附表三、第四條附表四,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其鄰地所有權人得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發給附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增列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二) 

三、修正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說明。(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三) 

四、修正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修正條文第四條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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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111年3月1日)府授法規字第1110047135號

修正「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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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02月14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017號

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技術規格之訂定及審查,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鑒於業界反映部分標案有技術規格限制競爭(綁標)情形,導致工程流標或進度延宕,重申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技術規格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規定及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辦理。機關人員或受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工作,訂定技術規格倘違反上開規定,均涉及刑事處罰,應注意不可違反。

二、機關依採購法第26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技術規格有其適用順序,應優先依同條第1項規定,訂定符合機關需求之技術規格;無法依同條第1項規定訂定技術規格之部分,再依序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

三、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建議作法如下:

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建議作法如下:

(一)依機關所必須之需求訂定技術規格:

1、應瞭解機關需求並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訂定技術規格,除可透過技術服務廠商協助提供機關相關建議外,各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1條之1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或依注意事項載明之審查機制,確認招標文件所訂技術規格屬「機關所必須」之需求。

2、無論是否採統包,機關就工程招標文件技術規格之訂定為兼顧合法及確保履約品質,得採行招標文件訂功能效益技術規格,搭配評選方式由廠商投標提出廠牌型號,得標後依約履行:

(1)招標文件依功能需求條件訂定規格:依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招標文件所定供不特定廠商競標之技術規格,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 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如有採購較佳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之標的之必要,宜採最有利標決標......。」爰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規格,以功能、效益、特性等訂定。

(2)要求廠商投標文件就重要項目,提列廠牌型號,得標後即為契約內容依約履行:為確保品質及明確履約標的,機關得採評選方式,並就重要項目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標示擬採用之廠牌、型號,得標後該部分內容即為契約之一部分,依所提列廠牌、型號履約及驗收。

(二)招標文件如可明確載明技術規格,無須再提及參考廠牌:機關就個案實際需求,如已於招標文件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明確之技術規格,又提及參考廠牌,易於審查時具有操作空間,造成施工廠商履約之困擾;爰技術規格涉及提及廠牌,應以「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技術規格」為限,並應依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加註諸如「或同等品」字樣。

(三)技術服務廠商訂定技術規格如提及廠牌,應主動向機關說明必要性:技術服務廠商如必須於招標文件提及廠牌者,應依注意事項第7點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備具理由主動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機關並透過審查方式,確認提及廠牌之情形有無逾機關所必須。

(四)客觀公正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廠牌,並書面具體告知不符之處:監造廠商及機關人員應依個案契約約定之技術規格,公正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廠牌(含同等品);如有不符之情形,應以書面具體告知施工廠商不符之原因,不得藉由審查刁難,行綁標之實。

四、本會後續將透過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之機制,檢視公共工程有無技術規格限制競爭之情形。另本會111年2月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141號函附「研商公共工程技術規格疑有限制競爭態樣事宜」會議紀錄(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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