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 星期四

消防法

 

消防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01



政院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促進公共安全及保障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


行政院會通過消防法修正案 敦促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 強化消防員職安保障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這次增修23條文,包括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儲存化學品倉庫及場所應常時備置消防搶救必要資訊,火災時如未指派專責人員提供相關資訊,最高可罰1,000萬元,及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藉此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另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各級消防機關落實規劃消防人員工作安全措施,藉由法制面規範,以維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的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讓消防人員安全保障向前邁進一大步。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這次修法也將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及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的罰責,同時新增發生火災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或達管制量30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護計畫或防災計畫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的精神是建立在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基礎上,目的是加強對消防人員的工作保障,由中央成立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並提出政策建議,並在各級消防機關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擴大基層消防人員參與的機制,同時辦理特定及臨時性專案健康檢查。另為確保經費及資源充足,也明定各級政府應優先編列相關預算,而各消防機關如有違規情形,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以3萬元至30萬元罰鍰,以落實並確保安全衛生制度推動成效。

內政部強調,這次修法有其急迫性,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回應社會對於提升公共安全及消防人員執行職務安全的期許。



核釋「消防法」第37條及第40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  113年1月11日  內授消字第1120827992號


預告「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

內政部  113年1月8日  台內消字第1120827944號


內政部消防署 > 消防制度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

112年    修法緣由

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為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對於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以致發生火災時肇致人命死亡,有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遏止企業將降低自身災害風險之責任轉嫁社會之必要;另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確保於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並回應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發生之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事件,社會對於提升防火、救災作業之期許,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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