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LDINGFOCUS:有關審查「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會報告 2025
建築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09
在台灣 全盤修正
60 年 12 月 22 日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39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5 條
最新修正 111年4月26日
107-04-19。《建築法》修正—全面強化建築安全管理
一、 前言
105年、107年發生於台南及花蓮地區的強震,除造成多棟建築物傾斜或倒塌,同時亦導致人命的傷亡,因而再次喚起國人對建築物安全的重視,特別是國內老舊建築物的數量和比率正逐年不斷升高,建物耐震狀況亟待加強。
為回應各界對居住安全的期待,政府除推動都更三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及修正《都市更新條例》與老屋健檢等政策,以及於107年2月26日宣布的全面啟動全國性建築物耐震安檢及輔助重建補強措施外,行政院院會並於同年3月29日通過《建築法》修正案(註:已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期透過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強化既有建築物居住安全,同時強制合法房屋補照,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二、 3大修法重點
(一) 三級品管確保新建物施工品質
◆ 整合設計審查:整合現行特殊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綜合檢討申請評定認可制度,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結構及防火避難設計等涉及安全之項目,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複查。
◆ 強化施工勘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勘驗(3日內完成),勘驗合格才能繼續施工。
◆ 落實竣工查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現場查驗,查驗合格才能核發使用執照。
(二) 強制改善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
◆ 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根據內政部於107年2月21日修正發布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之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電影院、學校、社福機構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同時地方政府亦應主動篩選有高危險疑慮之建築物,有安全疑慮時須主動通知所有權人辦理評估,確認結構安全。
◆ 不改善者,即罰鍰
未依規定辦理初評或詳評者,處罰6-30萬元罰鍰。評估結果為須改善的建築物,應限期補強或重建,並於改善後再次申報;屆期未改善者處以6萬-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 強制合法房屋補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