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0日 星期四

⊙新竹縣公共工程優質獎:金竹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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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屆新竹縣公共工程「金竹獎」開跑囉!案件受理自即日起至7月28日止,縣長楊文科鼓勵縣府所屬(轄)機關踴躍推薦參選。楊文科說,自2019年起比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金質獎」開辦新竹縣「金竹獎」,3屆以來新竹縣內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獲甲等的比率逐年攀升,顯示對公共工程進行評鑑,可激勵廠商良性競爭,提昇營建環境和公共品質!

 

工務處表示,去年第3屆「金竹獎」中,獲得土木水利工程類特優獎的「文田橋新建暨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同時也獲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21屆金質獎佳作。同年特優獎得主還有土木水利工程類的「鹽港溪上游生活圈水環境改善計畫」、建築工程類的「新竹縣芎林鄉公所聯合辦公廳舍興建工程」,及設施及其他工程類的「芎林鄉特色公園公四水霧自然遊戲場設置工程」。這些得獎作品呈現出新竹縣公共工程環境與品質的持續提升。


 

工務處指出,第4屆「金竹獎」參選的工程類別分為三類:

(一)土木水利工程類:包含道路運輸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新市鎮開發工程、橋梁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等。

(二)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或相關工程等。

(三)設施及其他工程類:景觀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等。

至於推薦機關則分為縣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與新竹縣各鄉(鎮、市)公所兩個類別。

 

工務處說明,獲獎機關及廠商依獲獎等第頒發,特優者頒發獎座,優等及佳作則頒發獎狀。另外,獲獎機關承辦業務人員將記功、嘉獎肯定,獲獎廠商參加後續新竹縣各機關的採購招標評選,有機會優先議(比)價、列入加分參考、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等等,以鼓勵廠商良性競爭。

 

「新竹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金竹獎)及獎勵作業計

畫」及申請書表(需一併提送簡報),請至「新竹縣政府首頁

(http//www.hsinchu.gov.tw)/工務處/業務專區/重要業務/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檔案下載」下載。




新竹縣政府重視公共工程品質,為獎勵優良的工程團隊,比照中央工程會「金質獎」規模辦理第一屆「金竹獎」,並遴聘「金質獎」考評委員參與複評,結果出爐由「北二高交流道聯絡道路-43 (0K+000_0K+600)工程」榮獲土木水利工程類特優;「竹北市縣華停車場周邊及光明六路人行環境改善工程」榮獲設施及其他工程類特優。縣長楊文科表示,舉辦金竹獎可推動優質公共建設之理念,健全新竹縣整體營建環境,並提升工程管理技術,進而提昇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與效率,促進廠商良性競爭,非常有意義。

第一屆「金竹獎」評分標準,包括進度管理、品質耐久性與維護管理、現場施工品質、防災與安全管理、節能減碳、環境保育、創新科技等項目。特優廠商在一年內(優等半年),可享有參與限制性招標採購、公開評選採購加分參考;參加竹縣各機關辦理工程招標的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等獎勵。

評審肯定獲得特優的竹43線工程以石椅、體健設施串連寶山國中、圖書館及生態公園,展現學習生活化兼休閒化的人本思維,牆面的花草、動植物圖樣,也配合在地特色。在施工品質方面,各項工程完成面與既有設施銜接完善,所有線形平面平整美觀。而人行道鋪面平整,洩水坡度良好,排列組合多樣,圍牆貼點綴石質、陶質裝飾材料,增加視覺活潑趣味性,也是脫穎而出的原因。

另一件獲得特優的竹北市縣華停車場周邊及光明六路人行環境改善工程,調整人行道寬度,增加綠帶及設施帶,將原先凌亂佔據人行道之各類變電箱、標誌牌統一收納並增加無障礙斜坡道,更換老舊人行道鋪面,樹穴間設機車彎提升市容觀瞻,另外,充分利用綠色材料,採用耐久性佳環保的高壓混凝土再生材料磚,防滑效果佳,排水良好。評審也認為在民眾使用進出頻繁的人行道,以單一街廓為一個施工單位,滾動式進行以縮短工作面期程,並採施工容易、工期短之彩色壓花地坪鋪面,同時解決店家高低不齊的洩水坡度問題,成效良好。

金竹獎獲獎名單如附件。






新竹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金竹獎)及獎勵作業計畫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促進廠商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計畫。
二、推薦機關分為以下二類別: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工程類別分為以下三個類別:
()土木水利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新市鎮開發工程、橋梁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程及其他相關工程等。
()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或相關工程等。
()設施及其他工程類:景觀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等。
三、獎項及獎額:分特優、優等及佳作三個等級,依第二點第二項各工程類別之獎項及獎額為每一類別特優一名,優等二名,佳作若干名。
各類獎項、獎額得從缺。
四、參選公共工程優質獎之廠商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主辦之公共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評分達甲等以上案件。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主辦之公共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評分達甲等以上案件。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本縣各機關)主辦之公共工程,經由該機關成立之工程督導小組督導內容優良之案件,以推薦二件為限。
  前項各款工程依核定之施工進度表,其施工進度累計至當年度推薦報名截止日前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
  符合第一項參選資格之案件,包含前一年九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完工者。
 第一項各款之參選工程件數、類別得經評選委員會決議調整之。
   依第一項第三款推薦之案件,以經評選委員會決議納入評選者為限。
五、公共工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參選:
()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有因職業災害而死亡或因職業災害而住院人員達三人以上。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
 ()施工期間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六、公共工程優質獎(金竹獎)評選作業每年辦理一次,評選作業程序及時程如下:
 ()九月份成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報名時程為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十月份彙整年度(去年九月至本年九月)公共工程施工查核結果。
  ()十一月份初召開評選委員會初選會議,核定評選標準及參選工程。
  ()十一月份中評選委員赴工地現場實地勘查、聽取簡報並查閱相關文件紀錄及工程品質、進度,依勘查結果及評分標準評分。
  ()十一月份中下旬召開評選委員會決選會議,核定得獎名單。
  ()十一月份下旬公告得獎名單及頒發【金竹獎】公共工程優質獎。
    主辦機關推薦參選時,應檢附下列二款文件:
    ()工程契約、設計監造服務契約、專案管理契約、統包契約及委託代辦正式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質計畫及監造計畫審查紀錄表及上開核定之計畫書內容影本。
七、參選工程經評選委員評分,其評審總分按分數排序名次,並經會議決議給獎者,得由實地勘查評選委員視該工程之辦理機關(含代辦機關)、廠商(包括設計廠商、監造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承攬廠商)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評選委員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評選委員評審標準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金質獎評選。
八、獲獎機關及廠商(團體) 獎勵如下:佳作頒發獎狀一幅、優等及特優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九、獲獎機關(個人)獎勵如下:
  ()由本府函請獲獎之機關(單位),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情形如下:
 1.特優:主要承辦業務人員記功1次;督辦及核稿人員記嘉獎2次,協辦人員記嘉獎1次,頒發獎座一座。
 2.優等:主要承辦業務人員記嘉獎2次;督辦、核稿及協辦人員記嘉獎1次,頒發獎座一座。
 3.佳作:頒發獎狀一幀。
  ()得優先列為當年度本府工作績優人員或模範公務人員候選人。
     經本府評選「特優」作品,由本府薦送參賽行政院『公共工程金質獎』,並於行政院評選結果公布後辦理敘獎事宜。如行政院所給行政獎勵優於本府所給行政獎勵,依行政院行政獎勵敘獎。
十、獲獎廠商依獲獎等第,給予頒發獎座或獎狀乙幀及給予不同獎勵期間:
  ()特優獎勵期間為一年。
  ()優等獎勵期間為六個月。
     前項獎勵期間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
十一、獲獎廠商在獎勵期間內參加本縣各機關之採購,獎勵措施如下:
  ()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得優先邀請符合該採購資格條件之廠商參與議價或比價。
  ()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參加本縣各機關辦理工程招標時,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前項獎勵須載明於採購案招標文件,始得適用。
十二、決標後方為優良廠商者於獎勵期間內,亦適用前點之獎勵措施。
十三、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觀摩優良廠商已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藉以相互切磋提升施工品質及履約管理技能。
十四、本縣各機關辦理勞務、工程採購時,如未在招標文件中訂定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之獎勵條款者,廠商得在該機關辦理招標文件樣稿公開閱覽或於招標期間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列入。
十五、獲獎之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告取消獎勵:
    ()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
    ()違反營造業法、建築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註銷其登記證。
    ()廠商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因可歸責該廠商之事由,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評定查核成績為丙等。
    ()本縣各機關工程,經法律程序確定有品質或履約能力之瑕疵者。
    ()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取消獎勵。
     前項取消獎勵公告日起,廠商不再適用獎勵措施,已與其簽立合約之本縣各機關應通知該廠商於期限內補足原獎勵差額,其不依期限補足者,自其爾後之工程估驗款中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
     廠商獲獎資格經取消之次年不得推薦參選優質獎。
十六、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事宜,設【金竹獎】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委員會,其權責如下:
    ()召開初選會議核定參選工程。
    ()實地勘查參選工程。
    ()召開決選會議決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十七、本會置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秘書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委員資料庫(不限本府名單)內遴聘五人至七人擔任。
十八、本會委員任期至完成當年度本會決選會議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十九、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二十、本會之行政業務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與辦理。
二十一、本會得視參選工程多寡和業務需要進行分組及分工,對分組辦理之結果,應經本會會議決始得作為評比結果。
二十二、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十三、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二十四、本會之外聘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
二十五、本計畫所需各項費用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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